(2016)鄂011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思、陈凤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陈凤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李思,女,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武汉市汉南区人民医院护士,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代理人:付兰珍,系李思之母。被执行人:陈凤姑,女,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汉南区。原告李思与被告陈凤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思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凤姑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凤姑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跃进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