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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志国与孙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国,孙兆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7民初1854号原告:李志国,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孙兆明,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志国与被告孙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孙兆明按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合计44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7日7时30分许,原告李志国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迁西县××河桥镇××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被告孙兆明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时,与被告孙兆明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被告孙兆明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志国承担事故的主责任,被告孙兆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兆明损失部分。迁西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冀0227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另案处理。此次事故中,原告李志国的车辆保险公司定损价值为9610元,支出施救费520元,原、被告就此部分损失协商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兆明于2017年7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志国车辆损失费、施救费3000元;二、本案调解完毕后,无其它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国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