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冉毅田先强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付华,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田先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太元,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冉毅,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田XX,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通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到秀山县城、黔江城区,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多次入户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田某(另案处理)乘坐冉毅驾驶的一辆哈弗越野车从酉阳县城来到秀山县城盗窃。冉毅在车上等候,李付华、田先强、田某来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某小区蔺某住处,田先强、田某放风,李付华开锁入户,盗得14000余元。2.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付华、黄太元乘坐冉毅驾驶的汽车从酉阳来到秀山县城盗窃。冉毅在车上等候,李付华、黄太元来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某商贸城刘某住处,黄太元放风,李付华开锁入户,盗得2000余元。3.2016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付华、田某乘坐冉彪(另案处理)驾驶的汽车从酉阳来到秀山县城盗窃。冉彪在车上等候,李付华、田某来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丹凤路杨某住处,田某放风,李付华开锁入户,盗得800余元。随后,李付华以相同方式进入同一层楼崔某家中,盗得800余元。4.2016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付华、田某乘坐冉彪驾驶的汽车从酉阳来到秀山县城盗窃。冉彪在车上等候,李付华、田某来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某小区吴某1住处,田某放风,李付华开锁入户,盗得2400余元。5.2016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付华进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某小区吴某2住处,盗得300余元。6.2017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付华进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迎凤路冉某住处,盗得800余元、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3364元。7.2017年1月4日晚,被告人李付华进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迎凤路某网吧楼上田某住处,盗得5000余元,金项链1条。8.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冉毅乘坐冉彪驾驶的汽车从酉阳来到秀山县城。冉毅、冉彪在车上等候,李付华、田先强来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某小区朱某住处,田先强放风,李付华开锁入户,盗得500余元、手表1块。随后,李付华以相同方式进入该栋楼刘某住处,盗得200余元。事后,李付华将盗得的手表分给冉毅。9.2017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田XX乘坐冉彪驾驶的汽车从酉阳来到黔江区。冉彪将车停至黔江区某加油站附近后在车上等候,李付华与田先强一组,黄太元、田XX一组,两组分别实施盗窃。李付华、田先强来到城东街道新华大道焦某住处,田先强放风,李付华开锁入户,盗得一部苹果6S手机。黄太元、田XX来到黔江某中学教师宿舍黄某住处,田XX放风,黄太元开锁入户,盗得21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92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田XX、冉彪在黔江区某加油站附近被抓获,同日,冉毅在酉阳县被抓获归案。民警从田先强处扣押了一部苹果6S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从黄太元、田XX、李付华处扣押的现金已上缴财政,从冉彪处扣押了一辆哈弗越野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蔺某、刘某、杨某、崔某、吴某1、吴某2、冉某、田某、朱某、刘某、焦某、黄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焦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及同案人冉彪的供述和辩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缴款单;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李付华涉案金额32900余元,被告人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付华是入户盗窃,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依法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田XX的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冉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付华、黄太元、冉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付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二、被告人田先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三、被告人黄太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四、被告人冉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五、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六、对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予以没收,对被告人李付华、田先强、黄太元、冉毅、田XX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祖凯代理审判员 陶军霖人民陪审员 文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玉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