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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旭庆与廖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庆,廖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3民初46号原告:杨旭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廖兵兵,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新安县。原告杨旭庆与被告廖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旭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兵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旭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28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8日,债务人廖兵兵在外地买房从原告杨旭庆处借走人民币2万元整,并当场写下欠款借条一份。事后又陆续借款8700元,事后几个月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并扬言一分都不会偿还(有信息和微信为证)。2017年4月13日,原告杨旭庆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称被告廖兵兵就所有债务为其重新出具借条,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9000元。被告廖兵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被告廖兵兵因向原告杨旭庆借款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2017年2月27日,被告廖兵兵就其所欠原告所有借款,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显示被告廖兵兵因购买房屋共向原告杨旭庆借款39000元(包含上述2万元借款);被告廖兵兵并承诺于2017年3月15日归还,如逾期将按照利率4.9%向原告计付利息。庭审中,原告杨旭庆表示自愿放弃借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廖兵兵向原告杨旭庆借款39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杨旭庆亦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廖兵兵未依约向原告杨旭庆及时偿还借款39000元,应当向原告偿还39000元借款并依约支付利息。关于原告诉求的利息,原告杨旭庆于庭审中表示自愿放弃,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廖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旭庆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旭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75元,由被告廖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治国审 判 员  张 雯人民陪审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