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启礼与被申请人程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启礼,程正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949号申请人:申启礼,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程正胜,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申启礼与被申请人程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启礼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正胜名下银行存款。数额为153184元。申请人申启礼自愿以自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黑ED9X**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启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程正胜名下银行存款,数额为153184元。二、依法查封申请人申启礼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黑ED9X**奥迪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285元,由申请人申启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辛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