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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启礼与被申请人程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启礼,程正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949号申请人:申启礼,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程正胜,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申启礼与被申请人程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启礼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正胜名下银行存款。数额为153184元。申请人申启礼自愿以自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黑ED9X**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启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程正胜名下银行存款,数额为153184元。二、依法查封申请人申启礼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黑ED9X**奥迪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285元,由申请人申启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辛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