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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执他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他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沙窝神塘街。法定代表人:龚余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以西叶家以东。法定代表人:彭猛超,该公司经理。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源俊审判员  施峰峰审判员  杨斌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