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林杰与阿依达尔汗、古丽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杰,阿依达尔汗,古丽孜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899号原告:王林杰,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宁州。被告:阿依达尔汗,男,1964年5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被告:古丽孜亚,女,哈萨克族。原告王林杰与被告阿依达尔汗、被告古丽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林杰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与被告阿依达尔汗、被告古丽孜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邮寄送达费66.6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1432.6元,原告王林杰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素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