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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明月与赵晓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月,赵晓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754号原告李明月,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赵晓加,男,1985年8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明月与被告赵晓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李明月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