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明月与赵晓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月,赵晓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754号原告李明月,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赵晓加,男,1985年8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明月与被告赵晓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李明月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