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栾玉梅、周家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玉梅,周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栾玉梅,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周家义,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栾玉梅与周家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家义所有的鲁Y×××××号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家义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车号为:鲁Y×××××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沙声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