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妙珍、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妙珍,林建,龙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郭妙珍,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林建,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龙启文,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郭妙珍与被执行人林建、龙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做出(2016)皖188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彦茂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国市林建、龙启文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做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