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迪里夏提买买提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迪里夏提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628号罪犯迪里夏提买买提,男,1982年7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第18号昌初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迪里夏提买买提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4008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014年二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现刑期止日为2032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迪里夏提买买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迪里夏提买买提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获季度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迪里夏提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4月、9月,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9月,2015年2月、5月、9月,2016年1月、4月、8月,2017年2月获得季度表扬八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迪里夏提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迪里夏提买买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