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督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对张维友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白城洮北支行,张维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6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白城洮北支行。法定代表人:裴海峰,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谷大成,系科员。被申请人:张维友,男,汉族,农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称,被申请人在2012年12月28日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张维友向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清偿本息总额为44,893.43元。直到申请人提出该支付令申请时,被申请人也未能支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张维友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893.43元,两项共计44,893.43元;本案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维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893.43元,共计44,893.43元。申请费308.00元,由被申请人张维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