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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李玉国、李留军、王凤国、李永敏、赵新春、吕文虎、施新玲、邵玉珍、孙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李玉国,李留军,王凤国,李永敏,赵新春,吕文虎,施新玲,邵玉珍,孙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广臣,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李玉国,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滨农场8队农民,住江滨农场C区8委32栋1号。被执行人:李留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滨农场17队农民,住江滨农场C区24委25栋1号。被执行人:王凤国,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滨农场16队农民,住江滨农场C区16委100栋6号。被执行人:李永敏,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滨农场8队农民,住江滨农场C区8委9栋1号。被执行人:赵新春,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滨农场19队农民,住江滨农场C区19委27栋1号。被执行人:吕文虎,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滨农场19队农民,住江滨农场B区1委30栋3号。被执行人:施新玲,女性,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江滨农垦社区江滨农垦社区。被执行人:邵玉珍,女性,1956年1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江滨农垦社区江滨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孙继珍,女性,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江滨农垦社区江滨农垦社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李玉国、李留军、王凤国、李永敏、赵新春、吕文虎、施新玲、邵玉珍、孙继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房产、车辆、银行、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