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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32魏冬梅与吕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冬梅,吕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冬梅,住本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吕中华,住本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751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魏冬梅与被执行人吕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75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G×××××号小型汽车一台,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申请人,申请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应以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