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与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异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6层6236室。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077号B幢503室法定代表人:朱建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姚志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29号2号楼东部503-A11室。负责人何红凯。第三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楼等3幢28号楼401-01室。法定代表人林耀。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沪01执121号执行裁定,查明被执行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82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是第三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第三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法人资格。申请执行人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的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申请追加第三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00,56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06,5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仲裁费用人民币9,72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阮国平审 判 员 施泉根代理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立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