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司救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文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781司救执4号救助申请人王文生,男,生于1967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拦江村*组**号,农民。救助申请人王文生于2017年5月17日以本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为由,向本院递交司法救助申请书,要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7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王文生的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救助申请人王文生诉卞永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川0781民初2167号民事��决。判决生效后,王文生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3188.72元。本院受理后,经执行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卞永财无固定收入,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川0781执12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虽然本院于2016年已向申请人王文生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元,但鉴于申请人王文生身患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法应当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同时申请人王文生也同意在本院给予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据此,根据王文生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给予司法救助。本院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对救助申请人王文生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0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