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建萍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萍,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萍,女,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兴谷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靳跃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建萍与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8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萍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共计58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建萍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8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建萍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天擎化工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五万八千元、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五元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