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辛兆虎、任增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兆虎,任增鹏,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兆虎,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志亮,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增鹏,男,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辛宏,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辛兆虎与被执行人任增鹏、辛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审结,(2015)李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代被执行人交纳人民币364000元办理解押手续,抵押权人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本院作出(2017)鲁0213执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163号10号楼2单元604户更名登记至申请人辛兆虎名下,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00元,申请人撤回其他执行请求,其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