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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等与林竹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林竹,李芳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306号原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南滨江西路7号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4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2946559G。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原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1081822C(1-1)。法定代表人:苟雪飞,总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竹,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芳蓉,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竹、李芳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366元,减半收取19183元,由原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昱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