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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梦玮与齐治国、刘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玮,齐治国,刘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283号原告:李梦玮,女,汉族,1993年2月10日生,系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齐治国,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刘睿强,男,汉族,1992年6月22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李梦玮与被告齐治国、刘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梦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慕全莉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梦玮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彦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