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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俊昌与被执行人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昌,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梁俊昌,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梁俊昌与被执行人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和平应支付梁俊昌案款1066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梁俊昌要求被执行人张和平应给付本案案件款106680元,本案执行费为1500.2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和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和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汗·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阿拜·哈 斯木阿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