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217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崔某,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