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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217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崔某,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