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冬花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164号原告李冬花,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张波,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冯金环,女,1958年10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案由借款合同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现金及利息13800元(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照月2%的利率支付该借款的利息至起诉时共计13800元),其后仍按照月2%的利率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花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波、冯金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波、冯金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冬花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冬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8元,由被告张波、冯金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俊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