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京生有约补发店与张万文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京生有约补发店,张万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京生有约补发店(个体工商户),业主谢尚忠,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梅,陕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万文,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京生有约补发店(以下简称有约补发店)因与被申请人张万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有约补发店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或维持原一审判决;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张万文与该店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竞业限制承诺书,在该店任职主管。2014年12月26日,张万文离职,在距离该店不足50米的地方开办了“张师补发店”,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及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30万元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以有约补发店未向张万文支付竟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由,认定竟业限制承诺书无效,免除张万文违约责任与法相悖。张万文提交意见称,张万文与有约补发店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张万文的商业经营权和劳动权,属于无效条款。张万文请求依法驳回有约补发店的再审申请,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张万文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张万文是否构成违约。经查,2010年,张万文任有约补发店主管,工作期间张万文向有约补发店出具承诺书载明:“为了预防不正当竞争,我郑重承诺在谢尚忠补发店辞职后,本人不在谢尚忠开补发店的同一城市再开补发店(包括打工),违反此约定愿接受相应的处罚,处罚金为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张万文与有约补发店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均无异议,但有约补发店并没有向张万文发放经济补偿金,故原审认定张万文不存在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并无不当。综上,有约补发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市新城区京生有约补发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