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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管庄亚贵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刘宝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管庄亚贵装饰材料经营部,刘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3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管庄亚贵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经营者:陈圳贵,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刘宝玉,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管庄亚贵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刘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宝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宝玉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分行涿州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22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泽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