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志丹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举韩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鹏举,韩燕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88号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伟,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举,男,汉族。被告:韩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举、韩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志丹县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