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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闫海军与被告俞冬冬、西安市俞佳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军,俞冬冬,西安市俞佳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91号原告闫海军,男。委托代理人李仁田,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冬冬,男。被告西安市俞佳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楼阁台村工业园。注册号610112100015939。法定代表人俞冬冬,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平,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海军与被告俞冬冬、西安市俞佳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