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咏志与被执行人王彩云、王创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咏志,王彩云,王创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闫咏志,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王彩云,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执行人王创社,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咏志与被执行人王彩云、王创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彩云工资,申请执行人闫咏志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