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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山与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山,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390号原告:刘山,男,1964年5月3日出生。被告:张伟,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原告刘山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刘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山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