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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玉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被执行人:王玉华,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皖18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