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初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2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边自莲,女,194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高家庄村3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自方(系边自莲之弟),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良(系边自莲之子),住天津市静海区。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文华,总经理。原告边自莲因与被告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李振龙、李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津01民初28号民事裁定,一、冻结担保人王艳华提供的担保金110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李振龙、李惠萍的银行存款281307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边自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宝山道288号、312号、388号房地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王艳华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0元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边自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经裁定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宝山道288号、312号、388号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艳华担保金1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伟审 判 员 李 权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文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