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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岳伍与郑华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伍,郑华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422号原告:岳伍,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北,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所不详。原告岳伍与被告郑华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岳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华北付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郑华北向岳伍借款100000元。经多次催要,该借款郑华北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郑华北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岳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