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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沐金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曹丹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沐金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曹丹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101号申请人:沐金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1号1层108-15号。法定代表人:王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辉,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家涛,男,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曹丹华,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沐金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金农公司)与被申请人曹丹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沐金农公司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沐金农公司与曹丹华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469号仲裁裁决。曹丹华称,同意仲裁裁决,不认为仲裁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469号裁决:一、沐金农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丹华2016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前工资差额827.59元;二、沐金农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丹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6日期间的税前工资4818.86元;三、沐金农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丹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41.08元;四、驳回曹丹华的其他仲裁请求。沐金农公司主张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沐金农公司,仲裁员的选定违法仲裁规则,剥夺沐金农公司有关仲裁中选任仲裁员的权利。对此,沐金农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沐金农公司主张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469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沐金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沐金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丽蕊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何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