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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海南、白冬雪、梁东旭、王艳荣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南,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2刑初98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南,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朝阳市鼎丰粮油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吉宗,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艳荣,女,1981年8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东旭,男,1992年9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厨师,,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白冬雪,男,1997年8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电工,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付东艳,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南、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南及其辩护人张吉宗、被告人王艳荣及其辩护人季桂新、被告人梁东旭、被告人白冬雪及其辩护人付东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海南通过邵某联系到被害人隋某,张海南与隋某二人约定,张海南付隋某“好处费”3000元,隋某答应张海南办理“顶名贷款”,隋某自愿给张海南出具欠条6000元。当天下午,隋某到邵某家表示不愿意帮张海南办理“顶名贷款”事宜,但张海南所给付的“好处费”3000元已被其花费1000元。邵某电话联系张海南后,张海南带领王艳荣、梁旭东、白冬雪、孟某(另案处理)驱车至本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邵某家找隋某。到达邵某家后,张海南用手殴打隋某嘴部,出言威胁、恐吓,并要求隋某归还其16000元。后张海南等人将隋某带至朝阳市双塔区张海南租住的小区后,以威胁、恐吓方式强迫隋某写下50000元欠条,隋某在离开后报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南、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存在犯罪中止,因被告人将借款合同撕毁并未实际取得财物,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免除处罚。2、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3、自愿认罪,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艳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予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构成坦白,应减轻处罚。5、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梁东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白冬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白冬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极其轻微,无参与打骂、威胁、恐吓的行为,仅是起到了站脚助威的作用,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了压力。2、被告人白冬雪并不知晓5万元欠条的事,5万元欠条是被告人张海南、王艳荣的单独行为,被告人白冬雪不应当承担5万元欠条所产生的犯罪结果。3、本案犯罪形态应当属于犯罪中止,各被告人均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白冬雪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白冬雪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0时许,被害人隋某在与朋友邵某闲谈过程中,透露其近期缺钱花的状况后,邵某遂向隋某引荐被告人张海南,称张海南能为他人办理顶名贷款,并能付给顶名人好处费,隋某当即表示同意。同日,隋某向张海南提供了身份证等手续在银行办理了顶名贷款,并在张海南处获得3000元好处费。随后,隋某将好处费消费了1000元。同日13时,隋某到邵某家,以其亲属不同意顶名贷款为由,告知悔约,邵某遂电话告知张海南此事,引起张海南的不满,并让邵某先行扣留隋某手中剩余的2000元好处费。同日18时,张海南带领王艳荣、孟某、梁东旭、白冬雪驱车赶至朝阳市龙城区邵某家找隋某解决此事。到达邵某家后,邵某将剩余的2000元好处费转交给张海南,随后张海南、王艳荣对隋某进行辱骂,张海南扇耳光,并以报案的方式威胁隋某,向隋某索要赔偿,隋某见屋内张海南一方人多势众,心生恐惧。随后,隋某被迫跟随张海南、王艳荣、孟某、梁东旭、白冬雪到朝阳市双塔区铁西小区张海南出租屋处,张海南、王艳荣将隋某带至东屋内期间,梁东旭进入东屋一次,隋某被迫出具了一份50000元的欠条,随后离开张海南家,于案发当日23时24分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被告人张海南将隋某出具的50000元欠条撕毁。次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海南家中将四被告人抓获。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10时15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海南租住的朝阳市双塔区房屋内厕所垃圾桶内,提取纸张两张,载明“今日收到借款人民币伍万”、“整”字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隋某陈述,1、于2016年6月21日1:17-2:50在公安机关陈述:我是今天才认识的张海南,通过我一个叫邵某的朋友认识的,我和邵某是一年前在网吧通过玩游戏认识的。2016年6月18日晚,我和邵某在步行街咏乐汇歌厅唱歌,我和他提起最近缺钱花,他说认识一个人,如果我能用身份证和户口本帮对方办贷款,对方能给我好处费。我当时和邵某说要3000元的好处费,他说帮对方做十五万到一百万的贷款,只给对方贷一年,我同意了。2016年6月20日10点,邵某到恭喜发财网吧找到我,说带我做贷款取钱去。我和邵某步行到一个居民楼内(张海南的住所),见到了张海南。张海南说如果我帮他做贷款,他可以给我3000元钱。张海南让我把身份证给他,他带着我去了中国人民银行,用我的身份证在一个机器内取了三张单子。然后张海南给我拿了3000元钱。张海南让我给他打了一张6000元的欠条。打欠条后张海南和我说让我给他办贷款,如果贷款办下来,这6000元欠条就撕毁了,给我的3000元也不和我要了。之后我和张海南就分开了。中午我村的朋友给我打电话找我吃饭,吃饭的时候我和我父亲说了这个事,我父亲不同意我给他们贷款,所以我吃完饭,就打车去大平房找邵某。我和他说我不想给张海南做贷款了。邵某让我给张海南打电话,我在电话里和张海南说我不想贷款了,张海南就带了四个人到大平房来找我来了,让我进了邵某的家里,进屋后张海南给我两个嘴巴子,并对我说让我把兜里的钱拿出来。当时因为他们有五个人,而且张海南说话的时候又抬手做出要打我的动作,我很害怕,就把兜里的2000元钱给了张海南。我把钱给了张海南以后,张海南带的一个男的拉着我上了他们的车,他们在车上说要拉我到南塔分局报案,说我答应办理贷款又不办了属于诈骗行为,让警察给我拘留。我不懂法被他们吓住了,所以就说去张海南的住处。到了张海南的住处后,我和张海南说贷款我不办了,张海南说如果不给他办贷款,就赔他3000元钱,再给他写五万元的欠条。我当时很害怕,他们人多,还有人吵吵要打我,我没办法只能给张海南写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我把欠条写好后把我的身份证要回来,他们就让我走了。出了他们住处,我想想五万元钱我根本没地方弄,所以就报警了。去张海南住处不算是自愿,是他们拉着我去的。我不懂法,他们说我诈骗,说他们认识公安局的人,我怕被公安局处理,所以就和他们去了张海南住处。我不是自愿给张海南打五万元欠条的,我没给他贷款,如果我不给他打欠条,他就让我拘留,他说我诈骗了,并且老用动作假装打我来吓唬我。张海南让我写欠条的过程中没动手打我,但因为在大平房进屋就打我了,我一直很害怕,打欠条的时候也一直骂我。我没读过书,不认字,张海南一个字一个字教我写的,中间写错了还作废了两张,第三张才把欠条写好。写欠条的时候张海南、张海南媳妇、一个光膀子的男子在场,这个男的是后来张海南家里的,再就是一起去大平房的一个挺瘦的男子来回进屋过几次。2、2017年3月19在光明分局陈述:在2016年6月20日的时候,我手里没钱,我通过邵某介绍认识了张海南,当天上午见的面,见面后张海南说能给我3000元,但是我要替他做100万元顶名贷款,我也不明白什么是顶名贷款,但是我看他能给我钱就答应了。张海南去中国银行打的我的个人征信,接着带我到北大街附近一家公司打了一张6000元欠条,之后张海南给了3000元,我拿着钱后,张海南媳妇(王艳荣)开车把我们拉回张海南住处,我在那呆到下午13点,我就出去了,我觉得这个事不稳妥,我就到大平房找邵某了。大概在当天18时许,我让邵某给张海南打电话,告诉他顶名贷款我不办理,大概20时许,张海南和他媳妇、一个瘦子(梁东旭)、一个胖子(白冬雪)、还有一个个高的(孟某)到了邵某家,他们是开车来的,他们一起进到邵某家,张海南进屋先找的邵某,邵某他爸给了张海南5000元钱,张海南给邵某打个收条,这事办完后,张海南走到我身前,打了我两个嘴巴子,骂了我一句操你妈,你说不办就不办。问我钱呢,因为当时张海南给我的钱就剩下2000了,我就把剩下的2000元给他了,张海南当时说2000元不行,要给他16000元钱,我问他16000元钱是什么钱,我只拿了他3000元,张海南说6000元是我给他打的欠条上写的,另外10000元是不做顶名贷款的违约金,之后张海南说要带我回朝阳解决这个事,我当时告诉他我不去朝阳,张海南让我从邵某家出来,到邵某家大门口,和他一起来的胖子把我拽上了车后座,他们拉着我就离开了邵某家,在车上张海南和我说如果我不赔16000元钱,就把我送公安局去,让公安局以诈骗处理我,他媳妇(王艳荣)说如果我不赔16000元钱,就把我父母拉到朝阳打一顿,当时我很害怕,在车上我也没敢说啥,我们一直开车到了张海南铁西小区的住房,我下车后,胖子和瘦子在后面跟着我,我进了张海南家后,直接进张海南家的东屋,张海南和他媳妇(王艳荣)一起进了东屋,王艳荣进屋后就趴在床上了,其他在厅里呆着,张海南进屋就让我还16000元钱,我说我没欠这13000元钱,我不还你这么多,张海南说你如果现在不还16000元钱,你就给我打一张五万元的欠条,我当时不给张海南打欠条,张海南当时说“操你妈,你如果不打五万元欠条,我现在就去你家,把你家房子烧了。”王艳荣也说“如果你不写,我们现在就去你家:我听他们这么说很害怕、但我还是没给他们写五万元的欠条。这时胖子(白冬雪)、瘦子(梁东旭)和高个(孟某)都进东屋来了,进屋后他们三人要打我,张海南把他们三人拦下,对我说如果你不写五万元欠条,就打我,我当时害怕了,没办法我就给张海南写了五万元欠条,但是我不会写字,张海南先把欠条内容写了下来,然后让我抄写的,欠条我抄了好几遍,最后我写到了纸上,并签名按手印。之后张海南就让我走了,离开后我就报警了。我在张海南手里拿了3000元钱,我在邵某家给了他2000元。在邵某家时,张海南的媳妇(王艳荣)一直骂我,意思是我不办顶名贷款不行,但给他们16000元钱,王艳荣骂我的时候胖子(白冬雪)和高个(孟某)向我走过来,要打我,但是让邵某他爸拦住了。瘦子(梁东旭)也要打我,让邵某拦住了。在邵某家出来的时候,他们都说要先打我一顿,但是他们没打。我不是自愿和他们从邵某家到朝阳张海南家的,他们拉着我上的车。当时在张海南家,我们在东屋的时侯,东屋门是开着的。最开始是张海南、张海南对象和我,后来逼我写五万元条的时候瘦子(梁东旭)、胖子(白冬雪)和高个(孟某)进东屋来吓唬我,如果我不写他们就要打我。(二)证人邵某证实,2016年6月21日在公安机关证实:我认识张海南,他是放贷款的,他在朝阳市蔬菜大院附近一个叫“东方红”的地方放贷款。我大约一年前认识隋某的,上网时认识的,是我介绍他认识张海南的。大约5、6天之前,隋某跟我在步行街咏乐汇歌厅喝酒时说他没钱花了,想整点钱花,需要3000元钱,我说我哥(张海南)那里可以给你“做信用社”。就是到信用社用隋某的身份证、户口本贷款,然后贷款下来的钱给张海南用,张海南到时候分给隋某好处费。当时隋某想借3000元钱用,然后我就把张海南能“做信用社”的事跟隋某说了,他同意了,但是他想先拿钱,我就跟张海南说了这个事。张海南告诉我说“如果想做信用社先拿钱,放的钱就得按高利的形式给,借3000元钱,如果信用社做成了,到时候这笔钱就不用还了,如果信用社做不了的话,到时候就得按照每个月650元钱的利息还钱”。其实张海南以前也跟我说过,做信用社先拿钱得按高利的形式给。有时候张海南还跟我联系问我“兄弟最近有没有人”,意思就是能不能联系上给他做信用社的人,张海南跟我说给他联系一个人就给500元钱好处费。2016年6月20日,我和隋某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就去张海南蔬菜大院斜对面后边的一个小区(就是张海南家里)找张海南了。见面之后,我和张海南说“哥,我这个朋友想借点钱,做信用社的”。然后张海南带着我们去兴隆大家庭那里的中国人民银行打了一份隋某的征信报告。之后我们又去张海南北大街天心湖那里的“东方红”公司给隋某拿钱。到了公司之后,隋某和张海南签了一份借款协议(就跟我之前和张海南签的借款协议是一样的,都是打印好的,直接填写钱数和日期的那种)。隋某问那里的工作人员这个单子(借款协议)怎么签,工作人员告诉他写6000元钱,所以借款协议当时写的借款数就是6000元钱。过了十分钟左右,张海南把我叫到屋里点了3000元钱,我拿着钱给了屋外的隋某。我们就出了公司,在门口我和张海南说能不能给我点零花钱,张海南就给我200元钱,我就打车走了。当天下午3点左右,隋某来我家里找我,说他不想办(信用社贷款)了。隋某到我家后说,他妈就不让他办,还说他妈要报警说这事是诈骗。隋某说这事是通过我认识张海南的,就想找我跟张海南说不想办了。然后我当面给张海南打电话说隋某不想办这个事了。张海南问我“那还剩多少钱”,隋某说剩2000元,然后张海南说让我先把这2000元扣下,他原话是:让隋某在你那等着我.我一个半点到你家。然后我就把隋某剩下的2000元钱留在我这了,我和隋某就在家里等着张海南。张海南电话里没说要来做什么,就说让我们等着。大约过了一个半点,张海南他们四个男的一个女的,女的是张海南媳妇,开着一辆红色吉普车来到我家。下车后,张海南他们五个人都进屋了,进屋之后张海南直接就给隋某一个嘴巴,嘴上还骂骂咧咧的,威胁隋某说“你妈逼,你拿我这当礼拜天呢,你说不办就不办了,不办把钱给我归上”。隋某就问归多少钱,张海南说:“6000加信用社违约金一万,一共是一万六。你妈不是报警吗,中,我现在就给你送进去,给你妈也整进去,先让你进去待15天(意思就是公安局拘留)。这现在是在屋里,你等出去的,我让你跪着”。我爸就拦着。之后张海南他们那些人就带着隋某上车走了。我和我爸还在家里没跟着出去。张海南他们走出去时,问他一起来的人说:“那2000元钱呢”,我说钱在我这,然后我就把钱给张海南让他拿走了。张海南跟隋某说“走吧,跟我上朝阳,上朝阳再说”,他们就走了,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隋某也没敢吱声,就跟着走了,他也不敢不走。当时没有人扯拽隋某,但当时跟张海南一起来了三个男的,隋某害怕也不敢不跟着走。当时没有别人动手打隋某,张海南媳妇坐在一边抽烟,什么也没说,跟张海南一起来的几个年轻小伙就在一边站着,也没说什么,但是一看他们那架势就挺吓人的。跟张海南去我家的,我知道有一个是张海南的媳妇,30岁左右,黄头发,当时她在一边坐着。还有三个男的,一个男的是鸡冠子发型,一个挺瘦挺白的瘦子,还有一个是挺黑挺矮的圆脸。张海南当时穿白半袖,黑裤子,脖子带着一个链子。他们没有携带管制刀具等物品。(三)证人王某证实,1、于2016年6月21日20:35-20:57在公安机关证实:我和张海南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20日晚上11点左右,我去的张海南家,梁东旭在张海南家,他打电话让我过去吃东西。到张海南家后,我看见张海南、张海南媳妇王艳荣在东屋,还有一个男的坐在东屋的床边,我不认识。梁东旭在西屋待着,白冬雪在客厅。我看见张海南、张海南媳妇王艳荣和那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东屋说事,然后那男的拿笔在那写东西,具体写啥我没细看。我进屋问张海南这是谁啊,张海南就说“你出去”,然后我就出去了。我听张海南说是因为欠张海南3000块钱,张海南给整到他家里来的,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那个男的大约20多岁,穿着一件白色半袖,身上背着一个小包。2、于2017年2月7日在光明分局证实:在2016年6月20日我去铁西小区张海南的家中,我进入他家后,我去了东屋,当时张海南和王艳荣在屋里,还有一个男的坐地东屋的床边,当时我不认识,现在知道这个男子叫隋某,这个男子拿笔在写东西,写什么我没看见。张海南看见我进屋了,说:“屋里有人”,让我出去,我就出来了,出来后我就去西屋找梁东旭和他对象了。东屋门是关着了,我出来后,张海南也让我把门关上。(四)证人邵占武于2016年7月29日证实,2016年6月20日我一直在家,当天下午,隋某到我家来找邵某,他们在屋外说话,具体说什么我不知道。过一会,天黑了,我和邵某及隋某在我家屋的时候,张海南开一辆红色车和另外三男一女来到我家,张海南给隋某一个嘴巴子,说:“你拿我当礼拜天过,说不办就不办,不办把钱给我”,隋某说需要给多少钱,张海南说16000元,但具体这钱是什么钱我不知道,而且张海南还和隋某说要给他送公安局拘留,我当时看张海南等人挺凶的,怕出事,就拦着他们,后来张海南带着隋某上车走了。其他人跟着张海南进屋后,他们都站一起没说什么。(五)证人张艳凤于2016年9月8日在光明分局证实,我在朝阳市新玛特商场工作,我和张海南、王艳荣、白冬雪是朋友关系,梁东旭是我的丈夫。2016年6月20日14时许,我去了张海南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的家中,找我对象梁东旭,我到了张海南家中后,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在家,我进屋呆了一会,走到张海南家西侧房间,发现房间里有个陌生男子(隋某)在床上躺着,我在门口看有人在,我就没进屋,这是我第一次见到隋某,之后我和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在厅里玩扑克,一直玩到当日16时许,隋某从西屋出来和王艳荣说:“大姐,我走了,出去吃饭”,王艳荣答应了一声,隋某就走了,隋某走了后,王艳荣做了晚饭,饭快做好的时候,张海南回来了,我们五个人一起吃的晚饭。晚饭后,我去西侧卧室睡觉了,我大概在当日20时许醒来,醒来后发现屋子里一个人没有,我就给梁东旭打电话,梁东旭说他在外面办事,一会就回来了,让我在家等着他,直到22时快到23时的时候,张海南、梁东旭、白冬雪、王艳荣、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带着隋某回到了家中,进屋后,张海南和王艳荣把隋某带到了他们住的东屋,他俩没让其他人进屋,大概过了十多分钟,王某到了张海南的家中,王某要进东屋看看,张海南对王某说:“我房间里有客户,都别进来”,我和梁东旭在西卧室呆着,我们在卧室的时候我问梁东旭:“你们干什么去了?”,梁东旭告诉我出去了,也没说其他的,其他人在厅里坐着聊天,隋某大概在张海南的家里呆了大概20多分钟左右就走了,张海南他们在客厅玩扑克,之后警察就来了,就把他们带到了公安机关。(六)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朝阳市双塔区张海南的住所进行搜查的情况。(七)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海南处扣押物品的情况。(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34医院CT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隋某的就医情况。(九)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海南辨认出孟某参与敲诈隋某的情况。(十)办案民警提取的格纸两张,内容有“今日借款伍万元”、“整”字样。(十一)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海南、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的自然身份。(十二)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十三)被告人张海南供述,1、于2016年6月21日、6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6月20日20时20分左右,邵某给我打电话说做贷款的那个小伙在他家呢,小伙说他妈不让他做贷款了,在我手中拿的三千元钱就剩两千了,那一千都让他吃饭喝酒了,小伙说就两千块钱,爱要不要。我听到这话很生气,答应去给我顶名办贷款,还拿了我的钱,现在又不干了。我就跟邵某说要过去唠唠,邵某在微信上给我发了地址。我给我对象王艳荣打电话说“那个小伙答应的事变卦了,你开车拉我去找他唠唠,就是不干了,得把钱要回来”。当时王艳荣和梁东旭、梁东旭对象,还有白冬雪一起在大凌河,他们开车回我家找的我。到了之后,我跟他们说了这个情况,梁东旭让他对象在我家等着,然后我和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一起去大平房找那个小伙,王艳荣开车。那个小伙叫什么名字我没记住。我有一个在信用社顶名贷款的项目需要找人,我就找到中介邵某,邵某说给我找一个人,要给3000元顶名的好处费,所以我就给邵某找的那个小伙3000元。因为我帮那个小伙做贷款,我能在信用社拿到好处费,而且邵某也给我打了保票,说那个小伙肯定能把这钱还上,那个小伙要是还不上他还这钱。这我才把3000元钱给了那小伙。到了邵某家门口,我问邵某“人呢”,邵某指着那个小伙说“人在这呢,他妈知道这事了,不让他做贷款了,你给他的三千块钱就剩两千了,其他的都让他吃饭喝酒玩了”,说着邵某就把2000元给我了。我和邵某说“人是你介绍的,他不还钱,我就冲你说话”。我当时很生气,就打了借我钱的那个小伙两个嘴巴子。我问那个小伙“啥意思,你耍逼呢,拿我当礼拜天过呢,答应好的事怎么变卦了,你要是不想干,早点告诉我也行啊,耽误我事”,我说完之后就打他耳光了。然后我跟小伙说“你骗我钱,我带你去公安局”,说完我们就带他上了我的车往朝阳市里开。跟我一起去的就在屋里站着了,没说话。在回来的路上,小伙就一直说好的,说不去公安局,我们就把他带到铁西花园二期柳城路33号2单元402室我的住处,当时是晚上10点半左右。我说带他去公安局,他害怕了,我说你跟你父母打电话就说去我家了,让他们给你张罗钱,但是他不打电话。我就把带到我家,让他给我张罗钱,说这个钱的事怎么解决。在我的住处。我问那个欠我钱的小伙剩下的钱怎么办,他说第二天就把剩下的一千还给我。我说“我信用社那边都联系好了,礼钱就送礼4万多,因为你不干了,我这钱白搭了,你说怎么办吧”,他说没钱。然后我说“这样吧,你给我找六、七个人做贷款,这4万多块钱就不用你出了,如果这事办不好的话,我就到公安局去报案说你诈骗我3000块钱”,他一听我这么说,就说“哥,我不会赖账的,我也一定帮你找人,我再给你打个欠条,你别去公安局告我”。我们最后商议他如果还不上钱,就用客户来顶这些欠款,一个客户按千元来算,顶够这五万元为止。然后他给我写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写完他就走了。回到我家后,当时梁东旭的对象在西屋,我、王艳荣、梁东旭带着那个小伙去东屋了,白冬雪在客厅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我朋友王某来了,他推东屋的门,我看到他之后把他撵客厅去了。那会已经写完欠条了,大约五、六分钟小伙就走了。五万元钱的欠条是那个小伙自己要打的,我告诉他这事解决不了就把他带到公安局说他诈骗,然后他就说给我打个欠条,还同意给我找人做贷款。我让梁东旭拿了一份借款合同,是制式的借款合同,上面条款都是写好的,只需要写上钱数和姓名就可以。他不会写字,第一张的时候就写错了,然后我又换了一张新的借款合同,我在那张写错的借款合同上写字,让他照着我写的填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A4的打印纸,共三页,第一页小伙照着我写的在合同上写的“如果违约此合同受法律保护”,还写了欠的数额五万元整,第二页没写字,第三页是小伙的签名和日期。小伙写欠条的时候有我、王艳荣和梁东旭在场。欠条被我撕了,那小伙走了我就撕了,然后扔到坐便里冲了。因为条没用我就撕了。欠我3000元钱打五万元欠条是因为我办理这笔贷款给人拿的好处费就拿了四万多,不到五万,这笔钱我还没给办事的人送去呢。在我家搜查发现的行驶证和户口本不是我的,是我清理“大个”租住的房间时找到的,我没有用过。2、于2017年1月19日在朝阳县看守所供述:我之前的供述不完全属实,我是在去找隋某的路上才和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他们说的,当时已经到了邵某家中,当时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孟某在场,但这个事我只和王艳荣说了。当时在邵某家附近时没到邵某家,我和他们说隋拿了3000元钱,给我办贷款的事,我去找他要钱,他在邵某家里。当时他们都在,但我只和王艳荣说了,我没有拿6000元的事。回家后,我和王艳荣把隋某带到东屋,把门关上,我们三人在东屋说欠钱的事,期间,梁东旭进来过一次给他媳妇拿吃的,我和王艳荣让他在大衣柜里把隋某的借款协议拿给我们,当时梁不知道是什么,之后梁拿东西就出去了,之后我和王艳荣看着隋某写一张5万元的欠条。给其上线好处费5万元,我的上线是“白毛”,通过电话联系,我电话里有。3、2017年3月15日,我和孟某是朋友关系。当天我想去大平房邵某家找隋某,我给孟某打电话让他跟我出去一趟,我媳妇开车到凌河附近接着孟某,王艳荣开车,我、梁东旭、白冬雪、孟某,一起到邵某家,我们进屋里见到隋某,我打了隋几个巴掌,把他带回朝阳,之后回到我租住的房屋里。孟某跟我去找了隋某,在邵某家他进屋了,但是他没有动手,也没骂隋某,之后在车上他也没说话。当时在东屋里时,有我、隋某、王艳荣,期间梁东旭进去过,他进去拿水果。(十四)被告人王艳荣供述,1、于2016年6月21日、6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6月20日去过大平房,我和张海南、白冬雪、梁东旭,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去的。欠钱那个男的说要还我们钱,他欠张海南6000元钱,如何欠的不知道。那个男的我见过,6月20日白天在我住处见过。我没注意要钱的时候是否对那个男子使用了暴力或语言威胁,但进屋后我骂那个男子了,因为他欠钱。之后我们拉那个欠钱的男子到了朝阳,我们在车上要报警把他送到公安局,他主动要求到我们居住的地方。到了我们铁西小区居住的地方,我们什么都没说,那个男子主动提出给我们打五万元欠条,还提出要主动还剩下欠张海南的钱,但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听张海南说是欠我们6000元钱。我们什么都没说,是他主动要求的,欠条是他自己写的,我们没有教过他。张海南说把欠条撕了。把欠钱那个男子带回到住处大约是当天晚上10点多钟。回到我们住处时是五个人,我、张海南、梁东旭、白冬雪和欠钱的那个小伙,之前跟我们一起去我叫不上名字的那个人没跟着上楼。回到住处后梁东旭的媳妇在西屋,我、张海南、梁东旭和带回来的小伙去东屋了,白冬雪一直在客厅了。进屋后我很累了,就躺在床上玩手机,张海南和梁东旭就跟带回来的小伙说顶名贷款的事,因为玩手机没听太仔细,大概的意思是说已经把钱给那个小伙了,而且他也答应给顶名了,可是后来变卦了,信用社那边也已经打点完事了,他一反悔事情就做不了,之前的投入也白费了,还说要把小伙带到公安局告他诈骗,之后这个小伙就说要给我们写欠条。说到这我就让梁东旭把借款合同找出来,让小伙签的借款合同。然后他就自已在借款合同上填写的,写完之后按的手印,按完以后就走了。是那个小伙自己主动提出要出具的欠条,借款合同就是A4纸,有三页,上面是已经电脑打好的借款合同文书。借款合同的款项是都是事先打印好的了,那个小伙就在合同上写的电话号码还是身份证号码我记不清了,还有金额写的五万,然后他本人签的名。张海南说那个小伙欠6000元钱,我借款合同的金额为什么写五万,那个小伙自己写的五万,我不知道为什么,我解释不了。是那个男的自己想签的,我们就让他签了。欠条让我扔在马桶里冲走了,是张海南撕完以后,让我扔在马桶里冲走的。我当时说就直接扔了得了,张海南说让你冲你就冲去,我就没说别的。我不知道张海南是什么时候让我去卫生间冲的欠条。去卫生间冲欠条的事梁东旭应该知道。是那个男的自己提出去我家解决这事的,因为我们在车上和他说了,要把他拉到公安局去告他诈骗,因为他收了我们的钱,然后不办贷款的事情告他诈骗,所以他就求我们去我们家里解决这个事情。我和张海南、梁东旭都有提到要把他拉到公安机关告他诈骗。你们出示的两张格纸上的字我不知道是谁写的。2、于2016年11月16日在市看守所供述:我开着红色东风汽车和白冬雪、梁东旭、梁东旭对象去玩,张海南打电话说要找隋某要钱,我们开车接着张海南,梁东旭对象在家等着。我们到友谊大街接着孟某。在车上张海南说去邵某家找隋某,好处费给了隋某,他不给办贷款了,我们一起去的邵某家找到隋某,然后带着隋某回朝阳了。我通过张海南认识的邵某,我和邵某没有经济往来。邵某无业,家是农村的,我没有因为贷款的事找过刘某。3、2017年1月20日在朝阳市看守所供述:当时我和梁东旭和白冬雪在大凌河玩的时候,张海南给我打电话说让他俩回去,打人去取钱,因为有人欠他钱,当时我和梁东旭和白冬雪说你哥让你们回去跟他取钱去,我们就回去了。但是具体找谁取钱,取钱的原因都没说。我是在回来的路上,张海南和隋某谈话时,我听见钱数了,具体是多少钱也没听清。当时隋某打欠条时,我、张海南、隋某在东屋,门关没关我记不清了,具体张海南是怎么让隋井景打欠条的,我没注意听。期间,梁东旭进过东屋,给他对象拿吃的,他进来我让他帮我在柜子里把借贷合同拿出来,之后他就出去了。(十五)被告人梁东旭供述,1、于2016年6月21日、6月22日、2017年1月19日在公安机关供述:2016年6月20日晚上我和张海南在一起。当天晚上八点多,他说要带我出去玩去,就开车拉着我和另外几个人去了大平房镇一个平房住宅,是他朋友家,到时已经晚上九点多了。进屋里我看见里面有三个人。我是最后进屋的,当我进去的时候我就看见张海南和屋里其中一个男的不知道因为什么吵吵起来了,然后张海南打了那个男的几个嘴巴子,让那个男的跟他一起走。那个挨打的男的就跟我们一起上的张海南开的车。然后张海南开车拉着我们去了他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铁西小区的家中,到时已经晚上十一点多了。在张海南家那个男的给张海南打了一张欠条,然后张海南让他走了。欠条的大概内容是那男的欠张海南五万元钱。欠条是张海南教那个男的写的,那男的刚开始写总是写不好,又勾又抹的,写了好几遍才写好一张。写欠条时我、张海南,张海南媳妇在场。写欠条过程中,张海南说要是不写欠条就报警,告他诈骗罪,让警察抓他。我不认识那个挨打的男的,是第一次见面。我不太清楚,张海南为什么要去找那个男的,听说因为那个男的欠张海南钱,欠了多少、怎么欠的不知道。不知道张海南为什么打那个男的。别人没有动手。我们一共去了四男一女,有张海南、白冬雪、张海南媳妇,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是张海南提出让那个男的上车的,也是张海南提出去他家解决这事的。在车上和张海南家里没有人打那个男的。2、于2016年11月16日在县看守所供述:2016年6月20日我和张海南、王艳荣、白冬雪、孟某去了邵某家,张海南说要带我去玩,王艳荣开车带我们去的,在车上张海南没和我说话,一直跟王艳荣说了。我是到邵某家才知道为什么去邵某家,张海南找隋某要钱。我看见张海南打了隋某,其他人在旁边看着。王艳荣在车上和隋某说不给钱就送公安局给他。3、2017年1月19日在朝阳县看守所供述:当时我和王艳荣、白冬雪到大凌河去玩,张海南打电话给王艳荣让她回家,说有事,我跟着王艳荣、白冬雪到铁西小区张海南的家,我们一起去的大平房邵某家中,开始我不知道张海南找隋某,张说是出去办点事,直到张海南从邵某家把隋某带到铁西小区家中,我才知道张海南是要钱。带回隋某,我去了房间西屋,看我媳妇张艳凤。期间,我进过东屋一次,我去给张艳凤找吃的,我进屋后,张海南、王艳荣,隋某在东屋坐着,他们看我进屋就停止谈话,王艳荣让我在屋内大衣柜拿两张单子,具体是什么不知道,之后我在茶几拿一个香瓜给张艳凤,之后再没有进过屋,写5万欠条的事我不在场。(十六)被告人白冬雪供述,1、于2016年6月21日3:45-4:24、6月22日16:16-16:29在公安机关有两次供述:2016年6月20日晚上,我跟我姐夫张海南在一起了。6月20日晚七点多,我姐夫带我走的,九点多到的大平房,他到大平房干什么我不知道。在大平房一个房子里,张海南遇见一个熟人,然后张海南就给他带回朝阳铁西小区的家里了。不知道为什么带那个男的回来,不知道那个男的在大平房是否挨打。把那个男的带回张海南家后都干什么了我不知道,我没在跟前。我们一共去了五个人,有我、张海南、王艳荣、梁东旭,还有一个我不认识。2、于2016年11月16日在市看守所供述:2016年6月20日张海南说带我去西大营子玩,王艳荣开车,张海南坐在副驾驶,我和梁旭东和另外一个男的坐在后面,后来我们去了邵某家,邵某家有3个人,邵某的父亲和隋某。张海南进屋找隋某要钱,隋某说没钱,张海南就打他俩嘴巴子,隋某说找他妈还钱,张海南就拉着隋某回朝阳了。隋某是自己上的车。在去邵某家的路上,王艳荣和梁旭东问了张海南干吗去,我玩手机了没听到。(十七)同案人孟某供述,2016年6月23日18时左右,张海南给我打了一个电话,电话的内容是让我陪他去大平房找一个男子要钱,我答应他了,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张海南、王艳荣、白冬雪、梁东旭开着红色轿车到接的我,我们五个人开着车,去了大平房,张海南在车上给邵某打电话,问邵某家的地址,我们直接去了邵某家,我们五个人都进了邵某家,里面有邵某、邵某的父亲、还有一个男子,张海南直接找到这个男子,骂了这个男子并且用手打了这个男子两个嘴巴子,并且和这个男子要钱,这个男子从裤兜里拿出钱给了张海南,当时把钱给了张海南后,我们五个就带着这个男子回朝阳了,当时王艳荣开车,张海南坐在副驾驶,我、白冬雪、梁东旭,和那个男子坐在后排,回来的路上,张海南骂了这个男子,并且和这个男子说,如果不给张海南办贷款,就给他送公安机关按诈骗让他坐牢,之后到了张海南家里,进屋后张海南、王艳荣带着那个男子进了东屋,东屋里的门关着的。我直接去了厨房吃饭,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那个男子走了,我和张海南等人下楼吃的炸串,之后我就回家了。隋某从邵某家到张海南的住处,不是自愿的,是张海南让隋某跟他回朝阳的。当时我在张海南家时,进屋后,我就在旁边站着来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供吻合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海南、王艳荣、白冬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海南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在被害人隋某出具欠条离开后,就撕了欠条,然后扔到坐便里冲了的情节”,与被告人王艳荣在侦查机关供述“欠条让我扔在马桶里冲走了,是张海南撕完以后,让我扔到马桶里冲走的。”经相互比对能够印证涉案欠条被撕毁冲掉的事实。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隋某于案发当日(2016年6月20日23时24分)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1日1时许,在被告人张海南家将四被告人抓获,及未在被告人张海南家中搜出原始欠条的事实,证实被告人张海南在被害人隋某出具欠条离开后,主动将欠条撕毁,该行为能及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为此对被告人张海南、王艳荣、白冬雪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艳荣的辩护人提出其构成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艳荣在侦查机关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人共同的犯罪事实,而系当庭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为此对被告人王艳荣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白冬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冬雪不知晓5万元欠条的事,5万元欠条是被告人张海南、王艳荣的单独行为,被告人白冬雪不应当承担5万元欠条所产生的犯罪结果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隋某的陈述,证人邵某、邵占武、张凤艳证实,及被告人张海南、王艳荣、梁东旭、同案人孟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白冬雪参与被告人张海南等人逼迫被害人隋某出具欠条的犯罪事实,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站脚助威的辅助作用,即各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隋某索财的共同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被告人白冬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此被告人白冬雪的犯罪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此,本院对被告人白冬雪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海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海南犯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系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系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艳荣、梁东旭、白冬雪犯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系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系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述四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南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王艳荣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梁东旭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白冬雪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XX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