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余功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功炎,胡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余功炎。被执行人胡华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功炎与被执行人胡华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胡华明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胡华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45.7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余功炎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