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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恒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铁刚、赵光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恒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铁刚,赵光新,赵志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1515号原告:扎鲁特旗恒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商业街岳广武综合开发楼*号商品楼。法定代表人:郝国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和,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铁刚(赵铁钢),男,1960年04月0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赵光新(赵铁刚之妻),女,1963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告:赵志宇(赵铁刚之子),男,1986年07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原告扎鲁特旗恒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扎旗恒大小贷公司)与被告赵铁刚、赵光新、赵志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旗恒大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铁刚、赵光新、赵志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扎旗恒大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铁刚、赵光新偿还借款18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20‰加收罚息;2.要求被告赵志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6日,被告赵铁钢、赵光新向原告扎旗恒大小贷公司借款18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并按月结息,还款期限至2015年8月16日,超期除照常收息外,另加收30%罚息和收取双倍利息。借款后,被告只结付利息至2015年8月16日,至今未支付超期后借款本息。被告赵志宇为被告赵铁钢、赵光新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铁刚、赵光新、赵志宇未作答辩。原告扎旗恒大小贷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举如下证据:举一、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各一份。欲证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赵铁钢、赵光新向原告扎旗恒大小贷公司借款18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并按月结息,还款期限至2015年8月16日,超期除照常收息外,另加收30%罚息和收取双倍利息。本院认证为,原告所举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赵铁钢、赵光新向原告扎旗恒大小贷公司借款180万元,还款期限至2015年8月16日,约定月利率为10‰,并按月结息。如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应按约定收取利息外,加收双倍的超期利息的事实。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举二、1、房产(土地)抵押合同一份;2、赵铁钢、赵志宇房屋他项权证两本;3、赵铁刚林权证一本,在林权证注记一栏注明已办理抵押登记封户。欲证明借款人赵铁钢用夫妻所有的房屋、林地做为贷款抵押。赵志宇用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为为赵铁钢、赵光新贷款做了抵押。本院认证为,原告所举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赵铁钢、赵光新用其夫妻所有的位于扎鲁特旗鲁北镇七居委九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703**号)及坐落在扎鲁特旗鲁北镇机械林场第四分场的250亩林地(扎林证字2007第2304000037号)和822亩林地(×××号)为贷款做了抵押;被告赵志宇用其所有的位于扎鲁特旗鲁北镇七居委一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30310028**号)为赵铁钢、赵光新贷款做了抵押的事实。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赵铁刚、赵光新、赵志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赵铁钢、赵光新向原告扎旗恒大小贷公司借款18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0‰,并按月结息,还款期限至2015年8月16日,超期除照常收息外,另加收30%罚息和收取双倍利息。借款后,被告只结付利息至2015年8月16日,至今未支付超期后借款本息。被告赵志宇为被告赵铁钢、赵光新的借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扎旗恒大小贷公司与被告赵铁钢、赵光新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赵铁刚、赵光新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20‰加收罚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基于原告已履行与被告借款这一事实,作为担保人的赵志宇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赵铁刚、赵光新、赵志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铁钢、赵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扎鲁特旗恒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20‰加收罚息;二、被告赵志宇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铁钢、赵光新、赵志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