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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义勇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义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42号罪犯陈义勇,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汉���,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3)城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义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赃款人民币2400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莆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义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义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义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义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义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判员李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