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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曾丽娟、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娟,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曾丽娟,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仫佬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3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保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曾丽娟申请执行桂林桂冶实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曾丽娟申请支付其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630元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