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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谢宇、石屏县龙武育英煤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宇,石屏县龙武育英煤矿,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宇,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屏县龙武育英煤矿,住所地石屏县龙武镇育英村。负责人:谢宇。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花园,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华超,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肥城市王瓜店镇大封村。法定代表人:范培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谢宇、石屏县龙武育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983民初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宇、石屏县龙武育英煤矿共同上诉称,当事人在《承诺书》中已确认终止《云南省石屏县育英煤矿托管协议》,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起诉依据的是《承诺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两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认定被上诉人是基于上述托管协议提出诉讼请求,因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所在地”可以理解为原告所在地也可以理解为被告所在地,所以该约定属于管辖约定不明,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不应由肥城市人民法院而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或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其与石屏县龙武育英煤矿签订托管协议,并依约对煤矿进行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后因煤矿市场不景气,终止了原托管协议并结算,2014年1月6日,谢宇承诺支付石屏县龙武育英煤矿所欠保证金,承诺后谢宇依约返还了部分保证金,但尚欠一分部未支付,从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涉案《云南省石屏县育英煤矿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协商不成或不能协商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该约定有效。因此,泰安泰山三和实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所在地的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谢宇、石屏县龙武育英煤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