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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展翅运输有限公司陈代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亮,任华,重庆市展翅运输有限公司,陈代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131号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9397-4。法定代表人丁世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尚舆,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正雄,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亮,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任华,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展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江西庙街B幢33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1967-9。法定代表人杨仁荣。被告陈代军,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亮、被告任华、被告重庆市展翅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鑫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简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