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洪力与赵喜春、华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力,赵喜春,华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力(李宗育),男,住舒兰市。被执行人:赵喜春,男,住舒兰市。被执行人:华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洪力与被执行人赵喜春、华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赵喜春自2016年每年的燃油补贴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洪力,至执行完毕为止,燃油补贴由被执行人华顺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支付。2.自2017年7月开始每月15日前赵喜春支付给李忠育2500元至执行完毕止,(款直接打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卡号为6210982400027628828),如变卖车辆,同意一次性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