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蒋婷与谭洪军、郭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婷,谭洪军,郭书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1343号原告:蒋婷,女,生于1991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谭洪军,男,生于1988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郭书宏,女,生于1988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受理原告蒋婷与被告谭洪军、郭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谭洪军、郭书宏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二被告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要求实际履行,要求被告谭洪军、郭书宏偿还借款,原告蒋婷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蒋婷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综上,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朱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