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8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傲与唐山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傲,唐山润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492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傲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法定代表人:李玉国,经理。被告:唐山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屯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秀华,经理。唐山市丰润区傲男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润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傲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丰润区傲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计1638元,由唐山市丰润区傲男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