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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767号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624959149。法定代表人闫红涛,经理。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南疏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825909566。法定代表人詹国海,董事长。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已于2017年4月12日以本案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或驳回原告河南省豫电中原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