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国伟与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伟,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739号原告:张国伟,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伟,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张国伟与被告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国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陶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