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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程某、周江荥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某,周江荥,何家源,李莹,四川省荥经县泗坪中学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曾用名何某),男,200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理人:赵某(系程某之母),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江荥,女,194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家源,男,194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莹(曾用名何李云),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一审第三人:四川省荥经县泗坪中学,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荥河乡周家村***号。法定代表人:孟川,该校副校长。再审申请人程某、周江荥、何家源因与被申请人李莹及一审第三人四川省荥经县泗坪中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某、周江荥、何家源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何生华生前所写书信及众多证据证明,李莹未与其父共同生活,未尽赡养义务,且与父亲关系不好。(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近亲属享有工亡补偿金的权利,有数个近亲属时,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程某、周江荥、何家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原则上由直系亲属等额分配,并可以根据各方的经济状况以及与死者生前的联系情况适当调整。周江荥、何家源系因工死亡职工何生华的父母,程某、李莹系何生华的子女,对于工亡补助金享有共同的权利。程某、何家源从2015年10月起分别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1106.70元。周江荥每月领取养老金1383.12元。何家源和周江荥共生育5个子女,死者何生华不是唯一的赡养义务人。原审法院斟酌考量前述人员的生活需要和劳动能力等因素,判决尚未成年的程某分得169088元,年老多病的周江荥、何家源各分得135000元,已成年的李莹分得13000O元,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照顾,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程某、周江荥、何家源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其证据在原审中已提交,并非新证据。因父母离婚,李莹五岁起即随母亲生活,未与父亲何生华共同生活并非李莹的主观意愿,故所谓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程某、周江荥、何家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某、周江荥、何家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良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