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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应国奎、黄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国奎,黄培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771号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均(特别授权代理),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国奎,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黄培英,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国奎、黄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国奎、黄培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顺军人民陪审员  万家华人民陪审员  贾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