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灿西、牛玉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灿西,牛玉同,牛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211号申请人:刘灿西,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牛玉同,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牛兰国,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灿西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鲁J×××××号五征自卸三轮汽车等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40万元,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求冻结被申请人的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鲁J×××××号五征自卸三轮汽车等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40万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灿西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