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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柏雄与郭天伟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曾泽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柏雄,郭天伟,曾泽圣,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2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柏雄,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鹏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天伟,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泽圣,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勤,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城保巷建兴商住区202室。法定代表人:张柏雄。上诉人张柏雄因与被上诉人郭天伟、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曾泽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张柏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上诉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郭天伟口头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答辩意见详见二审调查询问笔录。被上诉人曾泽圣口头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被上诉人福建中择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郭天伟对上诉人张柏雄的第一笔借款本金金额是382万元还是400万元。上诉人主张第一笔400万元的款项被上诉人郭天伟仅通过转账的方式实际出借了382万元,郭天伟主张除了上述款项外,还通过现金给付的方式实际完成了400万元的全部出借。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中,款项的实际出借包括转账及现金给付的方式。本案上诉人主张其实际只收到382万元的款项,但却在第一次签署借款合同近一年后就同一笔借款再次签署《借款合同》中,再次确认借款本金为400万元,并确认余款100万元,且张柏雄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签署两次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情形,故本院对《借款合同》写明的金额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也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760元,由上诉人张柏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秋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