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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化文与谢建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文,谢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2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化文,男,生于1968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永才,男,生于1960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谢建红,男,生于1972年5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李化文申请执行谢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谢建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化文应获工资147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建红自2017年5月22日起,每年农历腊月25日前支付李化文应获工资2779元,直至全部付清。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化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473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余鑫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林 来自